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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四個部分:

首先,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涵和外延。非法證據涉及面廣,具體如何處理也很復雜。壹方面,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是指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另壹方面,物證的條件排除成立。非法物證是否應當排除,理論上仍有爭議。司法實踐中很少排除。為了規範取證活動,保證辦案的公正性,現階段應當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效力進行限制,即對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予以糾正或者合理說明,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究竟什麽是“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需要主管部門進壹步解釋。

其次,明確了當事人在審判階段申請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始責任。雖然控方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但在審判階段啟動這壹程序的當事人需要承擔初始舉證責任,即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材料。以避免對證據合法性不負責任、隨意啟動“審判”程序。

再次,明確了原告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承擔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對於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收集的證據線索或者材料,也承擔證明該證據是合法取得的舉證責任。檢方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第四,明確了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作證的問題。在法庭審判中,核實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是非常困難的。根據這兩項規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原件或者其他證據,要求法庭通知其他出席訊問的人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如果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嫌疑,法院應當要求訊問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口供的合法性。公訴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2012刑事訴訟法吸收了上述內容,在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確立了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作證制度。這壹規定既避免了頻繁要求偵查人員到場,又保證了其在必要時出庭作證,有助於方便有效地查明證據獲取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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