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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假藥。這裏所說的假藥是指

銷售假藥罪是指銷售的產品成分與國家規定的成分不符,或者將其他藥品作為假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1;

2、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檢驗而未經檢驗即行銷售的;

3.變質了;

4.被汙染;

5.生產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6.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與假藥罪有什麽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只能是劣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只能是假藥。假藥、劣藥的範圍是《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劣藥的本質是藥品的質量和療效達不到標準和預期的治療效果,而假藥多以非藥品冒充或以其他藥品冒充。“假藥”對人體的危害往往比“劣藥”更大,所以生產、銷售假家鄉藥罪的法定刑比生產、銷售劣藥罪更重。前者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後者是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不僅生產、銷售假藥,而且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由上可知,假藥是指那些成分與國家規定不符的產品,或者是用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產品。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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