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1;
2、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檢驗而未經檢驗即行銷售的;
3.變質了;
4.被汙染;
5.生產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6.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與假藥罪有什麽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只能是劣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只能是假藥。假藥、劣藥的範圍是《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劣藥的本質是藥品的質量和療效達不到標準和預期的治療效果,而假藥多以非藥品冒充或以其他藥品冒充。“假藥”對人體的危害往往比“劣藥”更大,所以生產、銷售假家鄉藥罪的法定刑比生產、銷售劣藥罪更重。前者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後者是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不僅生產、銷售假藥,而且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由上可知,假藥是指那些成分與國家規定不符的產品,或者是用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產品。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