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2.勞動合同中不寫試用期合法嗎?
1.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同意,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協商約定了試用期,就必須遵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2.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下:
勞動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試用期由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壹致的,可以協商確定。根據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要求辭職。對於單位來說,不允許在員工離職時,因為他是試用期內的非正式員工而拒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