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沒有處理好交通事故,可以找負責的交警。首先他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郵寄給造成事故的壹方,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調查結束之日起10日內,經過勘驗或者現場檢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應當自檢驗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沒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