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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債務清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

1.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先清償債務;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款金額超過其分擔損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

5.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可以用其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申請破產後的債務處理如下:

1.無限責任公司破產,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個人要承擔剩余債務,這就涉及到個人財產;

2.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對企業進行清算。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以其註冊資本為限。企業實收資本少於註冊資本的,應當補足各自認繳的資本;

3.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經過法定清算程序,股東不抽回資金和資產,即使資產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合夥債務清償法》規定,合夥企業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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