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當然可以加大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打擊力度,尤其是對於近年來備受關註的校園欺淩行為。也有專家指出,加大行政拘留的處罰力度不是簡單的為了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懲罰,還要提醒家長加強監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很多時候,“熊海子”也是“熊父母”教育失敗的受害者。所以,當我們對熊海子的可惡行為咬牙切齒的時候,也不能讓他們的父母承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些“熊父母”總是不自覺,甚至認為孩子的壹些“小災”無非是“能用錢擺平的事情”。他們最多會回去訓孩子或者打孩子壹頓,就算在國內國外都“盡到責任”了。就是這樣的父母,讓孩子在“熊”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所以他們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接受壹些精神的洗禮,學會如何為人父母。
每壹個“熊孩子”的背後,幾乎都有壹個問題家庭,或者說“問題育兒方式”。有的父母正氣凜然,子女亦步亦趨,父母對問題視而不見;有些家長采用了錯誤的家教方式。雖然他們發現孩子的成長方向是錯的,但是他們不知道該怎麽辦。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這些家長都有必要補課,這也是他們作為家長的責任和義務。如何補課是另外壹個話題,需要法律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集思廣益。在我看來,哪怕只是強制“熊家長”看相關教育視頻,也比沒有強。除了“熊海子”災難後的懲罰、賠償和反思,呼籲全社會遵守和維護公共道德和紀律,樹立和傳承良好家風,並使之潛移默化,或許是壹個緩慢但更為根本的解決之道。
近年來,熊海子的煩惱層出不窮。更誇張的是,有些熊的父母甚至以孩子還小為由逃避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父母不應該無限期地縱容年幼的孩子,而應該更好地履行監護和教育義務,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法律觀和責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壹課堂、父母是第壹任教師的責任意識,承擔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