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偷稅漏稅有哪些規定?如果是第壹次,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不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兩次以上偷逃稅款被行政處罰的,不足以繳納本次偷逃稅款的罰款。經縣級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應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完成後,檢察院會提起公訴,最後法院會做出判決。法律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犯偷稅罪的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1,拋棄了偷稅漏稅的概念。壹般來說,“偷”是指將屬於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納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偷稅的原因是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偷稅不同於通常概念中的盜竊罪,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理解發生了變化。稅收本質上是國家憑借強制手段自由占有納稅人的財產;從稅收契約理論來看,稅收是納稅人為換取政府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稅是納稅人違反支付義務的行為。變更罪名的提法更符合壹般法理和常識,更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2.逃稅罪成立。將罪名由“偷稅”改為“逃稅”,將“偷稅”改為“逃稅”,將“偷稅”的行為界定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這種籠統的描述顯然比舊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將更有利於犯罪行為的認定。特別是“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已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壹規定的變化表明,立法者傾向於更多地從其行為的危害後果的角度考慮經濟犯罪,對依法積極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以從寬處理。它更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3、偷稅的手段籠統而言。即“納稅人采用欺騙或者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以逃避繳納稅款。偷稅漏稅不僅違反了相關規定,而且導致自身權益的維護出現了很大的法律空缺,需要註意條文,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具有現實意義。如果不能按時繳納稅費,就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所以需要有關方面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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