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壹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電力、熱能和其他直接或者經過加工轉換獲得有用能量的資源。
第三條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的措施,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節約資源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行節約與開發並重、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第七條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保的產業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汙染產業的發展,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企業降低單位產值和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產能,改進能源開發、加工、轉化、運輸、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