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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

用人單位招用未進行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的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協助其按照規定進行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並自招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應當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提供服務,拓展相關信息采集方式,開通電話、網絡等舉報渠道,方便流動人口和相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民警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需要查驗其居住證的,持證人應當予以配合。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主要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宣傳計劃生育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和優生優育知識,為其提供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計劃生育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現居住地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常規管理和服務範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宣傳、服務和管理。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對象,其現居住地應當為其提供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為男女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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