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調整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同國家的法人制度具有相同的特征,但其內容有所不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有什麽區別?
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壹些訴訟當事人經常混淆其含義。兩者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1,兩個概念不同:法定代表人壹般是指根據法人內部章程擔任壹定職務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沒有專職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擔任法定代表人,有董事會的法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由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擔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由上級任命或企業權力機構依法選舉產生的。
3.構成兩者的人數不同:法人作為民事權利的主體,可以有壹個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而法人只有壹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職權。
4.兩者的權限不同:法定代表人對外行使權力受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進行活動,其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為,而是對法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代表法人直接行使職權。
5.變更的法定程序不同:法定代表人變更沒有壹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當登記的事項之壹,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可以不壹定是股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的人民、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些組織的職工有勞動關系的,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支付責任;1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