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在因出軌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有較大過錯,但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行為人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間的不忠通常被稱為“婚外情”。我國夫妻間的不忠行為有三種,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於通奸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將通奸列入第四十六條所列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即無過錯政策對通奸壹方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嚴格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夫妻財產分割,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即讓通奸方適當分割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的定義是“有配偶而婚外有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人。”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錯誤行為。行為人是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還有用他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的可能。
3.重婚罪: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周圍人認為是夫妻的,是重婚罪;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也是上述行為,也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婚內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只是需要根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