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面系統;
2.基本任務;
3.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4.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5.國家象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國家、保障國家安全的總章程,適用於全國全體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憲法分類屬於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因此,憲法分類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正式分類。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分類方法也因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而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的方法和標準多種多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壹個與主權密切相關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所以,只有國家才有主權。在許多方面,歐盟都具備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征。
憲法性法律是指壹個國家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壹規定在壹個法律文件中,而是由許多法律文件表達出來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在不成文的憲政國家,相關憲法條文的內容並不是以憲法法典的形式,而是由幾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規定的法律;
2.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憲法內容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