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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詐騙金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壹。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合同欺詐中的欺詐形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是指可以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其他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夠證明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件。

3、無實際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有擔保的財產後逃逸。

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除上述四種方法以外的,以騙取合同約定的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等財物為目的的壹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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