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可以起訴。條件如下: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主張;
4.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必須是對執行對象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無關;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
二、執行異議檢察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三,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執行異議是執行程序,執行異議之訴是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價值理念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異議前審查程序不能影響執行異議訴訟的判決結果。審查標準和程序應該是不同的。執行異議的原則是形式審查,實質審查除外,這是由二者的價值理念和制度設計決定的。執行異議只有15天的審查期,要求在這15天內對當事人享有的所有權利進行實質性審查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因此,異議審查的實施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實質性審查除外。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壹種華麗的審判程序,有壹審、二審、再審程序,其制度設計使實體審查成為可能。從這個意義上說,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來保護當事人更為周全。從法院審查的角度看,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同壹標準。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訴訟的區別:執行異議是執行程序,執行異議訴訟是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價值理念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異議前審查程序不能影響執行異議訴訟的判決結果。
以上是關於執行異議能否直接起訴的相關回答。可以仔細閱讀這篇文章,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判斷。希望回答能幫到妳。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咨詢,可聯系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