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章指揮,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所以壹般情況下,汽車司機撞死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在特殊情況下,車主殺死壹個人,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比如有人故意撞上行駛中的汽車自殺,汽車避讓不及,導致死亡,那麽這就是事故,司機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壹、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