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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的概念

法律主觀性:

第壹,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物權是對權利人直接支配的物的壹種控制權,債權是典型的債權。

2.物權是絕對權利,債權是相對權利。

3.財產權是壹種排他的權利,而債權是相容的、平等的。

4.物權壹般是永久權利,債權是有期限的權利。

第二,物權的調整範圍是什麽?

《民法典》規定,物權調整的範圍是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該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三、債權有哪些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以下幾類:

1,法定債務和故意債務。(債務的發生原因和內容是否由當事人的意誌決定)

法定債務包括侵權損害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締約過失之債。

意向債權人主要指合同債務。

2、特定物之債和種類之債。(題材屬性不同)

3、單壹債務和多數人的債務。(債務雙方的人數)

4.分割債務和連帶債務。(各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及其關系)

按比例債務的每個債務人只承擔清償其債務份額的責任,債權人的財產權要求每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當任何壹個連帶債權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任何壹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時,雖然原有的債務會消滅,但是新的債務會在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產生。

5.簡單債務和選擇債務。(債務的標的是否具有選擇性)

6.主債務和次級債務。(兩個債務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基礎,從債的效力取決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也會消滅。

7.財產債務和服務債務。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產還是服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7條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8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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