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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如下:

1.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應當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全部履行完畢;

2.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申報財產時應當附財產清單和相關權利證書。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經兩次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4.配合法院執行,不幹擾履行職責,不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和證據材料,不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和擅自加蓋的印章,不抵押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

5.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6.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7.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受到民事制裁或者刑事責任的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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