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為性質來說,任何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此,這些轉載行為,無論是網站制作者直接在網站上發布作品,還是網站成員在網站的論壇上發布作品,都是侵犯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行為。
其次,關於信息網絡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6年5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並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述在網絡上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條例》調整的法律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條例》操作。根據規定,學術論文作者即權利人認為網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以向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作品或者斷開與作品的鏈接。書面通知應當包括: (壹)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侵權的初步證明。網站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作品的鏈接,同時將通知轉發給提供該作品的服務對象,即實際轉載該作品的人。如果網站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了與涉嫌侵權作品的鏈接,那麽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侵權事實是指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未經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不屬於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形,屬於對作品的未經授權使用,因此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損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權、他人作品的財產權以及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比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是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往往同時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2、行為違法。版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任何人都負有不可侵犯這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其他人在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就是違法的。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大多數侵犯版權的行為都是故意的;也有少數可以由故意或過失構成。區分過錯形式,對於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具有壹定的意義。壹般來說,故意侵權的法律責任比過失侵權的法律責任更重。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未經同意轉載的,應當屬於網絡侵權。網絡侵權可能會被當事人起訴,要求賠償,但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會被起訴要求賠償。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