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轉讓方:1,營業稅=營業額×5%(如果轉讓方能夠提供所購土地的原始發票,則按照轉讓土地總收入減去土地原價後的余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否則按照轉讓收入全額征收);根據財稅[2003]16號,單位或個人轉讓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時,以總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因償還債務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的土地使用權後的余額為營業額。2.城建稅=營業稅×5%;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4.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土地增值額適用四級累進稅率。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房地產轉讓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等相關的稅收。5.個人轉讓房屋時應按照相關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扣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計算。6.印花稅: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產權轉讓文件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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