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下列八種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變更合同信息:
(壹)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導致購房人信息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信息(提交錯誤內容及變更說明);
(2)在戶口本戶籍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中變更合同買受人信息(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
(3)開發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因壹方違約發生糾紛,需要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或判決解除合同的(提交裁決或判決的有效證明);
(四)自房屋交付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買受人所購房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需要有關部門終止的(提交質監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
(五)貸款購房未獲批準,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接受貸款的有效證明)
(六)購房人(或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
(七)商品房交付後,實測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超過3%,且合同已約定解除的(提交測繪機構的房屋測繪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寫明具體內容並提交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商品房預售網上簽約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前,買賣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應當持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變更申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合同變更備案。
買賣雙方協商壹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合同備案和解除。如果合同已經註銷備案,網簽系統會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住房。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應當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辦法第十條還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