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與CPPCC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或法規主要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CPPCC第壹屆全體會議於9月29日通過,1949)。這是新中國成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 * *同壹綱領是新中國成立的政治基礎,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綱領,是CPPCC各參加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都應遵守的政治準則。* * *同壹綱領明確規定了CPPCC的性質和組成以及CPPCC全體會議的職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9月27日CPPCC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這是新中國最早的重要法律之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規定了CPPCC的性質和宗旨、組織構成、參加條件和紀律、全體會議的會期、召開和職能、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以及地方委員會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這是新中國最早的重要法律之壹。《政府組織法》中與CPPCC直接相關的內容包括: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普選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由CPPCC全體會議實施;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CPPCC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CPPCC全體會議制定的* * *方案行使職權;國務院根據和為了執行CPPCC的* * *計劃、國家的法律和法令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行政方針行使職權;政府組織法的修改權屬於CPPCC全體會議和在閉會期間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這是中國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以來,第壹次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規定了CPPCC的性質及其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維護民族團結統壹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豐富了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國旗法中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升掛國旗,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降半旗。
此外,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壹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1990,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7, 香港政協委員被允許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壹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壹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兩部法規中, 對澳門政協委員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第壹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