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刑和財產刑,但主體是人身刑。具體情況是:
1.管制: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而是由社區依法對其自由進行限制和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壹,屬於主刑。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主要刑種,其處罰幅度差異很大,從輕罪到重罪都有。因此,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占據著核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的生命自由,強迫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壹種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死刑是我國最重的刑罰,是剝奪罪犯生命權和政治權利的刑法。所以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第二,管制是最輕的主刑,在中國是壹種獨創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
1.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由社區矯正。
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勞動中同工同酬。
4.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管制。
5.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提前拘留的,1日減為2日有期徒刑。管制刑的特點是:第壹,刑級最低;二是不需要投資專門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第三,勞動有報酬。第四,羈押時間可以達到刑期。
三、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主要刑罰,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拘留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為1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拘役是我國羈押罪犯和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
2.刑事拘留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