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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懲戒法官眼裏,他會敬畏法律?

中央紀委此前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前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近日,許已被撤銷黨內職務,降為局級非領導職務,違紀所得也被沒收。

作為壹名高校出身的“學者型法官”,許前飛經常談到“對法律的恐懼”,聲稱每壹個案件都經得起老百姓的批評。然而,就是這樣壹位二級法官,近日被中紀委通報“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受與其關系密切的律師、民營企業家委托,幹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理,以案謀私,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當然要敬畏法律;正如壹句眾所周知的法律諺語所說,法律也應該被相信。但在我看來,更應該敬畏的是法治。如果我們敬畏法治,就可以理解,法律作為治國(在許前飛)的最高學問,如果得不到法治的保障和約束,就會成為某些權貴“以案謀私”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對法律的恐懼,其實只是壹個幌子。

敬畏法治,應當發自內心地遵守法治的幾個基本原則,其中之壹就是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壹旦被憲法確認,這壹原則實際上已經成為法治的最高原則之壹。所以,所謂敬畏法律首先要敬畏法治;敬畏法治,首先要敬畏法治的最高原則——司法權獨立。

由於我國法院和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其獨立職權的範圍也不同。就檢察權而言,存在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上級檢察院有權對下級檢察院的辦案作出指示;在每個檢察院內,院長和檢察委員會也負有責任。但是,法院系統不同。獨立審判原則強調“獨立”,不僅是司法權整體上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而且是其體系內的獨立。

法院之間所謂的“上下級”關系,其實並不是上下級關系,即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監督關系。上級法院只能通過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法院進行監督,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處理具體案件。另壹方面,所謂體制內的獨立,也包括各法院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壹般刑事案件的獨立裁判權。

當然,對於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這只是單個法院內部的程序性制度安排,仍然排除外部幹涉,包括上級法院院長的幹涉。

許前飛作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受與其關系密切的律師、民營企業家的委托,幹預、插手具體案件的審理,當然(至少)是嚴重違紀,他個人要承擔責任。然而,許前飛幹預和介入具體案件的成功表明,獨立審判的原則並沒有得到落實。

因此,除了懲處違法亂紀的司法官員,還需要紮緊制度籬笆,全面落實獨立審判和法治的憲法條款。許前飛以“懼怕法律”而聞名。其實作為法學專家,他太了解法治下法律的“工具理性”的含義了。這方面的漏洞必須堵住。

律師只有敬畏法律,敬畏法治,法律才能真正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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