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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之前被拐賣的孩子,介紹人,買孩子的人現在要負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收買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分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沒有法定傷害、侮辱的,不結合刑事追訴時效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通過中轉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犯罪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a)販賣兒童集團的頭目;

(二)綁架三名以上兒童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向國外販賣兒童。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出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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