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未經批準不得占用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保護地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保護地農業可以使用壹般耕地,不實行占補平衡。新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建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種植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農業設施建設使用壹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批準並符合相關標準。
3.三、禁止從事“非糧化”種植:根據“三部壹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種植糧食作物現狀不變。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非糧食作物可以保持不變。壹般耕地主要用於生產糧、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和飼草料。在不破壞耕地、不改變耕地類型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損害耕作層的植物。
壹、畜禽“限制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區。
4.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申辦審批所需材料出具的動物防疫條件證明。
1、場地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平面布置圖(必備材料);
2.人員信息(必備材料);
3.設施設備清單(必要材料);
並且需要整理以下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備材料);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必備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