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區別: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政府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目的,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招標是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有些項目必須經過公開招標,有資質的企業或單位向政府部門投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二、兩者的法律差異:
1.法律規定的範圍不同:政府采購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是政府采購所特有的,如會議預約、加油、保險、打印等。招標範圍僅包括建築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括服務。
2.實施主體不同: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級政府設立政府采購中心,依法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該中心是承擔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實施的純服務性機構,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大部分省份從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初就設立了獨立的采購中心。就招標而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內部機構,沒有行政管理職能。
3.組織形式上有區別: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督審計機構等組成。,從“采購和管理”中分離出來,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上高度規範,從而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避免暗箱操作。招標是由業主、招標機構和招標企業,有時甚至是雙方共同組織的采購活動。
4.資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購嚴格預算管理,由固預算資金保障,由國庫統壹集中支付,減少了資金環節,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的弊端,維護了政府形象。競價不具備上述特征。
5.服務結果不同: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政府采購資金的節余全部歸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的宗旨,這是投標企業所無法做到的。
6.工作職能不同:《政府采購法》從機構性質、工作任務等方面明確規定了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