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格型。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罪。其中,按犯罪方式可分為以下四種具體類型:公然敲詐勒索犯罪,包括搶劫、搶奪、聚眾哄搶和敲詐勒索。秘密盜竊罪,即盜竊罪;詐騙犯罪。也就是詐騙。侵占罪包括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壹種可以稱為強制持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種可以合並稱為非強制持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3.損壞類型。即以毀壞財物為故意內容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