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傳票後,應在7天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由法院控制,壹般在10天到壹個月內。
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離婚訴狀;
2.準備好結婚證、身份證、子女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財產證據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基層法院,在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3.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會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證據等材料送達對方。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4.調解;
5.開庭期間,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決定是否準予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判決。
協議離婚的過程如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處必須設在壹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2.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能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等待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如果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
3.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立案後要給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由法院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上述要求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9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30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131條
法官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