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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

壹、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

1.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是債權效力加交付。

2.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生效的債權行為加登記。

3.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了對動產變更的上述要求外,還必須先進行登記,然後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

4.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特殊動產集體抵押權只需債權變更物權。

第二,物權變動的定義

根據物權編篡的基本原理,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民法典有專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實際上是對物權變動的規定。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中的壹種民事法律效力。與其他民事法律效力壹樣,物權變動也是由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事實有兩種。壹種是物權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單方的物權行為,也稱物權契約和物權合同;壹類是物權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包括產生、收益、繼承、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先占、查封、國家強制、標的物滅失、混淆等。

三、中國的物權變動模式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法學理論早就將物權按其客體的物理狀態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壹套公示物權變動的主導原則,即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方式產生法律效力,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產生法律效力。但該理論體系未能擺脫原有法律體系中以財產所有權為主線的物權觀念的束縛。隨著我國物權理論的發展進步和立法質量的提高,物權的種類越來越具體,這與以財產所有權為物權主要內容的固有模式相去甚遠。目前,以物權客體的物理狀態為基礎的壹系列物權變動模式的理論已顯得力不從心,不僅未能揭示物權的真實法律特征,而且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變動糾紛的認識混亂,有必要予以明確。

基於物權的三大法律特征,即權利人直接支配財產的權利、直接享有財產利益的權利和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物權的存在必然以某種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物權的公示性。如果僅以動產和不動產作為物權的基本分類,並以此作為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邊界,這樣劃分的物權公示方法能否揭示物權的真實狀態?當然不是。例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動產抵押產生的擔保物權也以登記為生效的法律要件,即采用登記要件原則的公示方式而非交付原則,這說明以交付為公示方式的動產物權並非均等產生,動產物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的理論基礎在此發生了動搖。同樣,對於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否同樣重要?當然不是。比如在民法典中,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於建設工程,而我國傳統民風中的典權並不要求登記為生效要件。這些現實問題要求我們從中國國情出發,尊重民俗,重新審視中國的物權理論,並在此基礎上調整和指導當前的立法思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制度。根據權利人對標的物控制範圍的不同,對物權類型進行分類,即建立基於所有權和限制物權的物權變動基本規則,是壹種可行的措施。

綜上所述,通過學習以上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動產物權變動的重要要件是債權的效力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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