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簽署標誌著國際反洗錢戰略的開始,該公約首次對洗錢罪進行了界定。後來《巴塞爾原則聲明》采用了這壹定義,主要涉及金融體系打擊犯罪和恐怖融資來源的鬥爭。下面簡單介紹壹下反洗錢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已經成為反洗錢和國際恐怖融資的國際法律依據。該公約於1999年在法國談判協商而成,是國際反恐怖融資戰略的先驅。該公約的談判和協商在當時並沒有引起人們的註意,也沒有引起太多真正的爭議,因為恐怖主義的危險在當時對許多國際社會來說並不明顯。911事件使各國合作打擊網絡恐怖分子成為可能。《公約》中界定的資助恐怖主義的概念特別寬泛,甚至包括為實施恐怖行為籌集或提供的資金。洗錢的定義已經超越了單壹的洗錢框架。該公約針對的是最初的洗錢者、其同夥和其他幫手,包括法律實體(協會和公司)。沒有必要界定使用資金的犯罪行為,只要這些資金是為實施恐怖行為籌集的。
《公約》在《反恐怖主義協定》中對恐怖主義行為下了定義:恐怖主義行為是“旨在對未積極參與武裝沖突的個人或任何其他敵方人員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任何行為,其目的是脅迫居民或政府或國際機構從事或不從事某些行為”。具體包括:劫持人質、劫機、恐怖爆炸。《公約》要求成員國建立有效的制度,遏制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要求會員國采取必要措施,查明、凍結、查封和沒收資助恐怖主義的資產,這些資產可用於賠償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損失。
除了在界定犯罪行為和執行目標上的壹致性,該公約最顯著的特點是希望打擊海外金融犯罪,尤其是不按正常商業公司標準設立的空殼公司。為此,《公約》確立了“管理實體”、“實際資本支出制度”和“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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