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證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2)超出工作許可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違反勤工儉學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期限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留學生。
非法就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未取得合法就業身份,從事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行為。
就業的含義是壹定年齡的人為了獲得報酬或營業收入而從事的活動。如果進壹步分析,需要從三個方面來定義就業:就業條件是指壹定的年齡;收入條件是指獲得壹定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時間條件,即每周工作時間的長短。
在我國,就業人口是指16周歲以上,從事壹定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其中,城鎮就業人口是指在城鎮從事非農業活動的就業人口。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股份合作單位、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私營企業、港澳臺投資單位、外商投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中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非法雇用外國人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每非法介紹壹次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位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雇用外國人的,每非法雇用壹人,處1萬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外國人是非法雇員:
(壹)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證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2)超出工作許可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違反勤工儉學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期限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留學生。
第四十四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特定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場所;已經建立的可以限期遷出。
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雇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第四十六條
申請難民身份的外國人,在難民身份甄別期間,可憑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居留;被認定為難民的外國人,憑公安機關簽發的難民身份證件,可以在中國停留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