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建立邪教組織,或者在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恢復或者建立其他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哄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欺騙會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2.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具有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
(二)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的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未成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的規定,社會危害較小的;
(二)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壹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輕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0條
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