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孕落戶的相關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解決這壹糾紛的關鍵在於明確代付款的法律性質和效力。顯然,代付款的成立和結果應加以區分:代付款可以因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後者有簡單的代付款約定——代付款合同(協議)。該約定是債法中獨立的合同類型,不同於以物抵債的結果,適用我國合同法中“無名合同”的規定。該協議之所以成立,是因為雙方就提出其他給付以消除原債務關系的目的達成協議,代理清算人有義務據此提出其他給付,而原債權人暫時拒絕追究原合同項下產生的合同責任,但該協議的效力並不直接導致代理人債務的清償,所以該代理和解協議是壹種具有承諾、單方事務、無償性質的無名合同。協議成立後,原債務關系並未消滅,也未改變原債務的標的物。當事人違反本協議,必須根據違約形式,如不履行、遲延履行、履行瑕疵或根本不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代理人按約定付清貨款,就會發生付款的結果——代理人因替代物的產權變動而付清貨款。雖然替代物的物權變動是由於獨立於替代物和解協議效力的物權行為,但該協議並非與替代物和解的結果完全無關,而是由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其成為替代物所有權變動的要件之壹,從而使替代物和解成為壹種具有“內容和原因”的物權行為。因此,代物給付在制度上與壹般給付是壹致的,只是給付對象的壹種蛻變,屬於給付形式之壹,從而保持了與原債的效力的同壹性。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沒有財產代付款的法律概念,但司法實踐中已經願意承認財產代付款的價值。目前,我國正在推進制定民法典的進程。以此為契機,可以使財產代付款的法律規定在民法典中得到體現,為市場交易和司法實踐提供法律指導。
上一篇:什麽是親情、友情、愛情?下一篇:權利保護主要是指對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其中,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後壹道防線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