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是從拘留到逮捕的最長時間。並非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需要37天。只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從羈押到逮捕的最長期限才能達到37天,其中30天是最長羈押時間,7天是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分為壹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即:
刑事拘留期限壹般為14天,壹般從進入看守所之日起計算。偵查機關應當在14日內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時間為7日,含14日。批準逮捕的,應當逮捕;否則,應當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為37日,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日。在此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準逮捕的,應當逮捕、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審判。
根據刑法規定,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但無期徒刑通常為105天或153個月)。如果逮捕不被批準,此人將被釋放或(在二月)被起訴和審判。應該沒有辦法進入審判階段。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結案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59條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第158條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結束的,可以延長二個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