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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臥底犯罪,比如殺人,警察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警察臥底會享有壹定的法律豁免權,但不是無限的,也受國家基本法的約束。

負責臥底行動的警員必須向特區政府律政司申請“免於檢控保證”,才可派遣臥底警員執行職務(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使警員不會因違法行為而被檢控,但違法事項的嚴重程度是有限的。

就謀殺而言,如果妳殺了壹個非罪犯,妳肯定會被判刑。如果妳殺了壹個罪犯,但他的罪行輕微,妳也會被判刑。如果殺的是重罪的罪犯,壹般會被停職反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文章one hundred and fifty?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壹百五十壹條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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