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評分原則
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有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兩級分級原則
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分級原則
嚴重的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的醫療依賴,或部分自理障礙。
四級評分原則
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或無自理障礙。
五級分級原則
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六級評分原則
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七級評分原則
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八級評分原則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九級評分原則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自理障礙。
十級評分原則
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自理障礙。
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壹)在對敵作戰中死亡,或者在醫療終結前因對敵作戰負傷死亡的;
(二)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者罪犯擊斃,或者被俘後未被敵人擊斃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
(四)因軍事演習、戰備導航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任務、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等原因死亡的;
(五)死亡的其他情形特別突出,可視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烈士。
經批準的烈士,因戰犧牲的,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非因戰死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在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下,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的。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條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軍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應當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視同因工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疾病致殘的,視為因病致殘。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經過醫療符合評殘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系精神病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