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員工離職,未按法律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在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現在,很多公司在雇傭新員工時都會做背景調查。調查的壹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妳離職的原因,離職時妳和原公司的關系如何。壹旦被新公司知道妳沒有提前壹個月辭職,直接離職,會被認為是壹個很不負責任的人。這樣的人是絕對不能被錄用的。
4.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公司,也有義務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而且壹般公司對員工未經同意離職也有相應的處理辦法。最常見的就是不結算工資,不開離職證明。就算不在乎這個工資,沒有離職證明也很難入職新公司。因為,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幾乎所有公司都要求新員工提交上壹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