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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法》第462條的規定,占有人應在占有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要求歸還原有財產的權利。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本條規定的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不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因此,惡意占有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沒有訴訟時效,但有壹個行使了壹年權力的預定期間。根據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權占有可以分為善意占有欲望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沒有合法的占有依據而非法占有。債權人請求返還占有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支付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者沒有這種權利。,無權占有標的物,因“使用”造成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占有制度是民法中“最難的部分”,也是物權制度中最核心、最基礎的部分。占有的分類有很多種,其中根據有無所有權來區分占有權和占有權,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只是無權占有的二次劃分。當物主對自己財產的占有受到他人阻礙時,大多數人會選擇的第壹救濟方式是原物返還請求權,但請求權的調整範圍有限,所能達到的效果就是物的返還。但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之間還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包括各種費用的償還,只有有效調整這種法律關系。只有這樣,索賠人和無權占有人之間的法律糾紛才能徹底解決。《物權法》明確規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其占有期間發生的必要費用,但沒有提及善意占有人的受益費用、惡意必要費用、受益費用的請求權。直接導致審判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後果;費用索賠概念的定義;本規定存在的問題;這些主張的存在是否合理;以及這些費用請求權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制度的關系等理論問題和法律空白仍亟待填補。惡意占有的訴訟時效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應當在訴訟期間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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