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且詐騙金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5.兩年內受過電信網絡詐騙刑事處罰或者電信網絡詐騙行政處罰的;
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
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福利、慈善為名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特洛伊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