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貨物和勞務稅科、所得稅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稅收征收管理科、財務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監察室、政府黨委辦公室。此外,還有2個事業單位和3個直屬單位,包括信息中心、代理服務中心、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稅務分局壹、稅務分局二。
稅務系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分為總局、省局、市局、區縣、廳所。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中,有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和派出單位三種類型。省局機關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省級行政區共34個,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和2個特別行政區。國家稅務總局因政策原因,暫不管轄臺灣省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但管理其余31個省級行政區。由於國家經濟政策調整,目前有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五個計劃單列市,由總局統壹管理,數量增加到36個單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壹級,稅務機關也分為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和下屬單位。其中,內設單位通常按照總局的司局設置相關處室。
綜上所述,稅務局的收稅部門和稽查部門不是壹回事。他們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但都是稅務局內部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第四十六條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收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務,將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轄區內各類稅收和非稅收入的征管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為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