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原因如下: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明確了醫療方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病情、說明醫療措施、告知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信息項,才算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如果醫生的告知只告知醫療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傷害,而沒有告知替代醫療方案和醫療措施,仍然是沒有盡到告知義務。2.醫生作為壹個職業組織,與患者相比具有無可辯駁的職業優勢。告知是醫生單方制作的格式化法律文書,屬於醫患之間的醫療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醫生有義務對告知書中涉及的醫學術語進行解釋,並對患者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使患者清楚地了解治療可能產生的後果,這是告知義務。
首先,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壹年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壹般來說,會重新取保候審,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人義務書和保證書,然後自取保候審決定書簽署之日起,取保候審壹年。但是檢察院最多要在六個半月內做出決定,不會延長到壹年,因為檢察院的辦案制度只有六個半月,超過六個半月就視為超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