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身份證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或者辦證中心等公安機關申請采集人像采集等信息。申請材料如下:
(1)去辦證時,要帶上戶口本、本人彩色照片兩張(也可以現場拍照)、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辦理手續時,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註意流動人口指紋要在戶籍所在地辦理;
(3)開通自助終端,功能包括戶籍政策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戶籍證明打印、身份證補領、掛失、註銷。也可以辦理註銷證明、關系證明。
2.縣級公安機關對人像和信息進行核實,發布後上報上級(壹般為地市級公安機關);
3、市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報送的信息進行核對、審查等。,然後報省級公安機關認證中心認證;
4.證書準備好以後,再下壹級分發,最後分發到發證機關,再拿到證書。由於公安機關對身份證制作的嚴格管理,壹個省壹般只有壹個身份證制作中心,即只有省級公安機關才能制作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