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中發現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報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舉報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受理,查詢案件初步情況,並制作筆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進行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壹條第三款:有關部門收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檢察機關收到強制舉報線索時,應當做好線索登記、證據保全、及時舉報和方案討論等工作。屬於地方管轄的,依法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不屬於當地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六條_具備預核實條件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和人員,可以對涉嫌違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者舉報時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身體或者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保持高度警惕,並按照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
第八條公安機關接到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舉報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受理,查詢案件初步情況,並制作筆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進行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條公安機關調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和社會高度關註的重大敏感案件時,應當加強協商、溝通和協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舉報人員或者單位獲取涉嫌犯罪所需的辦案記錄、監控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時,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並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提供。
第十條_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並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