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憲法是指機關和程序不同於壹般法律的憲法。壹般有三種情況:
(1)制定或修改憲法的機關不是普通的立法機關,往往是專門設立的機關;
②制定或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壹般立法程序嚴格;
(三)專門機關按照專門程序進行修改。
柔性憲法又稱軟憲法,是指僅由立法機關通過壹般立法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
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往往是憲法僵化的國家,但1848的意大利憲法是個例外。不成文憲法壹般是彈性憲法,比如英國。
中國憲法也是剛性憲法。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這說明在我國,憲法的創制和修改的形式和程序不同於壹般的法規。因此,憲法也具有不同於壹般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但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區分,作為壹種傳統憲法,卻受到了現代學術界的批評。雖然以制定和修改憲法的難易程度來區分是合理的,但只註重修改憲法的形式,並不能真正反映實踐中修改憲法的難易程度。比如,我國憲法雖然是剛性憲法,但修改起來相對容易,同時也不註重“改憲”的實質。占用了兩個本來可以用來更有效地定性憲法性質的詞,實在是太可惜了。因此,有學者根據憲法條文是否可以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釋,提出了“硬憲法”和“柔性憲法”的概念。(參見張的《憲法學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