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繼承開始是指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開始。或者宣告失蹤人死亡的,以法院判決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時間。繼承開始後,繼承權糾紛應在繼承開始後20年內行使,此後法院不再受理。
二、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我國民法典對繼承份額有如下規定:
1.壹般同壹層次的傳承人份額應該是均等的。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分割。
5.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不包括在繼承順序中的。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可知,繼承的訴訟時效根據規定為三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