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直轄市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起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工齡津貼標準調整的範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年0.5元調整為1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算發放。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屬於繼續工作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批準,按實際工齡發給津貼;其余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的工齡支付。
第四,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具體辦法是:對1985年參加工資制度改革的人員,按其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後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計入退休費基數。1985年未參加工資制度改革的人員,工齡津貼仍按國家規定執行。遇有涉及計算長度的問題,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隨意改變國家規定的計算長度辦法。對於個別特殊問題,我們將在今後統壹研究處理。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年壹元的標準,提高退休費基數。
六、調整工齡津貼標準和提高退休人員待遇,按現行資金支出渠道,由財政支出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七、上述工作的組織實施,北京以外的地方單位和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中央各部門及其在京機構負責。
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是在國家財政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問題,進壹步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安定團結。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實保證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順利進行。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