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改變建築* * *的壹些用途包括
1.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業主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建築物內屬於他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屬部門,實現居住或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或出借,獲取收益,增進與他人的感情;也可以用來抵押或者賣給別人。
2.有權對建築的某些部分進行* * *劃分。也就是說,每個業主都有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水箱、水電管道等壹些部位。法律對所有權沒有特別規定的專有部分除外。
對小區內的部分道路、綠地、公共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場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有優先購買權。
3.部分* * *部位享有與* * *的共管權,即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對* * *部位和* * *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和維護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所有權的三個方面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在這三項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這是業主對* * *部分擁有權利和對* * * *部分擁有管理權的基礎。
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對* * *的部分所有權和與* * *共同管理的權利也隨之轉讓。
二、業主享有建築物所有權,但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1.在權利性質上,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是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的財產權,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各自的價值。土地使用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其目的在於取得物的使用價值。
房屋所有權屬於財產權,即所有權,可以壹次性享有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且國家把土地和房屋看成是兩種不同的資源,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設立了不同的部門來管理。
2.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從屬關系。土地是任何房地產的基礎,也是土地上建築物必不可少的壹部分。土地使用者使用這塊土地只是因為他們擁有或使用的房屋。如果他們沒有土地使用權,他們就沒有權利在這塊土地上建造或使用房屋,所以離開土地的建築都是空中樓閣。
房屋產權的取得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為前提,抵押人處分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中的壹項權利,往往涉及另壹項權利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