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者職務,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