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落實各級黨組織的監督責任,保障黨員的監督權利。重點加強對高級幹部和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完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解決好“壹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的問題。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巡視整改監督報告制度。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加強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制化。
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執紀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壹體化,完善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以黨內監督為導向,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融合、相互協調。
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堅持權責法定,完善權力劃分、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換等制度,明確權力邊界,規範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堅持權責透明,推進用權公開,完善黨務、政務、司法等各領域公開制度,建立可查詢、可追溯的反饋機制。堅持權責統壹,緊盯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的有效機制,壓縮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然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黨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壹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罰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