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但如果擅自離職,可以在試用期內離職,但要提前向單位說明,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追究責任。這件事,雙方都有過錯,估計用人單位也不能追究責任,否則不利。員工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實際勞動關系,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需要結算職工工資,職工工資可按實際工資計算。但如果員工離職,單位可以扣除員工的部分獎勵待遇作為懲罰。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用人單位也需要賠償。但如果公司否認勞動關系,則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